【广州刑事律师】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一)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03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1月03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广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案例一 葛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指使他人领取征收补偿款偿还其他债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
基本案情
宋某某与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阳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判决葛某某偿还宋某某借款188万元及利息。史某某与葛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溧阳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判决葛某某偿还史某某借款140万元及利息。因葛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宋某某、史某某分别向溧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葛某某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溧阳法院申报其位于溧阳市昆仑街道平陵西路附近的堆场及地上附着物等财产;因未发现葛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两案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0年,葛某某上述堆场及地上附着物被溧阳市昆仑街道征收,补偿金额254万余元。葛某某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收取补偿款,并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溧阳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溧阳法院认为葛某某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葛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溧阳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4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后葛某某不服该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提出上诉。常州中院经审理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葛某某明知自己负有偿还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债务的义务,但拒不报告财产并隐藏、转移财产,且在取得征收补偿款后故意委托他人代为收取并擅自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葛某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应当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定罪处罚。广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案例二 案外人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
基本案情
陶某某与田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宁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判决田某某向陶某某赔付78万余元。因田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陶某某向天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田某某串通王某某将登记于田某某名下的奥迪Q5L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以虚假二手车交易的形式变更至王某某名下;在天宁法院执行法官向王某某核实上述车辆权属情况时,王某某向法院隐瞒上述车辆实际属于田某某所有的事实,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天宁法院认为田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系共同犯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田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向陶某某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天宁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田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共同犯罪,田某某系主犯,王某某系从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案外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与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有通谋,即明知行为人有规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意图;第二,积极提供帮助,即积极为行为人转移、隐瞒、毁损或无偿转让财产提供帮助;第三,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即提供帮助行为直接导致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本案中,王某某明知田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仍接受田某某的安排以虚假二手车交易的形式帮助其转移机动车权属登记,并在法院执行调查过程中,向法院虚假陈述机动车权属情况,直接导致法院无法执行田某某的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帮助犯的行为特征,与田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广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案例三 胡某某拒不腾空房屋、以威胁方法阻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宋某某与胡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钟楼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胡某某、夏某某向宋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61.3万元及利息。因胡某某、夏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宋某某向钟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钟楼法院查封胡某某、夏某某名下位于新北区的一处房屋,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胡某某明知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开展执行工作,采用堵门、打开天然气、引燃明火等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入户,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钟楼法院认为胡某某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胡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腾退房屋配合法院执行。钟楼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在执行工作中,强制腾退并评估拍卖房屋为普遍且常见的一项工作内容,本案中,胡某某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采用威胁方法阻碍法院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制裁。广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