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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讲授“文物保护法规与依法行政”
2008/03/24
——全国佛教寺庙文物保护培训班
图一
图一
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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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0日下午,在“全国佛教寺庙文物保护培训班”上,原国家文物局综合司司长李晓东以“文物保护法规与依法行政”为题向学员进行了详细生动的阐释。

  李晓东指出,在世界各地,文物都是至关重要的历史见证,日本称其为“文化财”,印度和西班牙称其为“古物”,埃及和我国一样称其为“文物”。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物保护的重要法典,并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

  他强调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要把握四个重要理念:

  第一,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这是贯穿于全部法律的主旨。文物是文化的物质载体,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承载特定时期或时代的文化特点。文物是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的精神之魂,具有不可替代的凝聚力。

  第二,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要格外重视文物安全。文物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文物一旦损坏或遗失造成的损失将无法弥补,其承载的文化内涵也将永远消失。因此,文物工作的一系列举措都是为保障文物安全的。

  第三,文物保护工作要贯彻落实十六字方针,即“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不仅是历史的载体,也是文化的传承。更好的保护文物便于文物更充分的发挥作用,体现价值。

  第四,文物保护工作要有发展的理念。文物发挥的作用方方面面,有人认为文物就是为了观光旅游,这是不对的。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和发展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李晓东充分肯定了此次“全国佛教寺庙文物培训班”。针对佛教文物,他指出,寺庙文物既有不可移动文物,又有可移动文物,应该分别对待。大殿、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要遵循法律进行修缮、搬迁。法器等馆藏文物属于可移动文物,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登记建帐,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文物和文物帐应当分别由专人管理。文物的存放、借用等事宜都应该按照法规严格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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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西海都市报 作者: 时间: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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